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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时间: 2024-09-24 21:24:01 来源:行业新闻

  案由:“一种皮线灯灯串生产设备用灯珠间距调整机构”(专利号:ZL9.6)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临海市宾力灯饰有限公司就其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皮线灯灯串生产设备用灯珠间距调整机构”(专利号:ZL9.6)与被请求人临海市伟英灯饰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2023年8月17日,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做全面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临海市宾力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皮线灯灯串生产设备用灯珠间距调整机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2月22日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ZL9.6。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于2023年7月11日发现被请求人在其所在地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5-5号所使用的皮线灯灯串生产设备为涉嫌侵权产品。

  请求处理事项:1、要求对被请求人侵权专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查处,对查处的侵权专利权的产品做查封扣押并销毁;2、要求被请求人临海市伟英灯饰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禁止再次使用侵犯专利权产品;3、要求被请求人承诺后续步骤不再发生任何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证据1: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文本和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请求人作为ZL9.6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该专利的全部权利,专利为有效状态,符合授权条件。

  证据2:被请求人涉嫌侵权设备和经营地址的照片。证明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5-5号经营场所内擅自使用涉案专利设备生产皮线:侵权比对分析表,证明被请求人所使用的涉案生产设备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7相同,落入权利权保护范围。

  2023年7月26日,本局向被请求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以及请求书副本,同时,对被请求人位于临海市东溪单村5-5号的生产区、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未发现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一种皮线灯灯串生产设备用灯珠间距调整机构”产品。被请求人现场陈述其于2023年7月13日将5台皮线灯圆盘机售于临海市飞婷灯饰有限公司。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飞婷灯饰有限公司位于临海市东塍镇彩灯创业园5幢1单元101室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临海市飞婷灯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立飞陈述其生产场所内的5台皮线灯圆盘机系从被请求人处购入的,于7月12日在微信上沟通购销设备相关事宜,7月13日由被请求人将设备送至临海市飞婷灯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执法人员对现场5台皮线灯圆盘机进行拍照交由临海市飞婷灯饰有限公司和被请求人确认,双方均确认照片中显示的设备为被请求人售予临海市飞婷灯饰有限公司。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答辩书。

  本局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被请求人销售的设备做了侵权咨询,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2023年8月4日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意见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ZL9.6的保护范围”。

  1.“一种皮线灯灯串生产设备用灯珠间距调整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6,是由临海市宾力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数据显示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且该专利第2年年费已缴纳,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涉案专利共10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皮线灯灯串生产设备用在线灯珠间距调整机构,包括圆盘传输机构,其特征是:所述圆盘传输机构用以装夹皮线并以圆周路线对皮线进行间歇输送,在皮线圆周输送路线上设有间距调整机构,所述间距调整机构用以对皮线进行不同间距的调整,所述间距调整机构包括间距调节件,安装基座和驱动机构,所述间距调节件随着所述驱动机构带动实现竖直方向的上下移动,以此来实现对皮线.参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2023年8月4日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里的涉案专利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比对表。

  在皮线圆周输送路线上设有间距调整机构,所述间距调整机构用以对皮线进行不同间距的调整

  间距调节件随着所述驱动机构带动实现竖直方向的上下移动,以此来实现对皮线进行间隔处理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1-5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方面覆盖原则,因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3.临海市伟英灯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4日,营业范围:灯具及配件、工艺品、金属制作的产品、电线、电光源、电子元器件制造、加工、销售。被请求人使用涉案侵权设备的皮线灯圆盘机用来生产皮线日将涉案侵权设备售予临海市飞婷灯饰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年费缴纳凭证等请求材料以及现场笔录、经被请求人确认的照片提取单、《知识产权检验鉴定意见书》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临海市宾力灯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1-5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方面覆盖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落入涉案专利ZL9.6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立马停止侵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